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交易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九二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九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盧鳳田法官陳俞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
書記官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