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五七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具狀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提出之訴狀,未依前揭規定記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張季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