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丁○○
甲○○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存字第四九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四九八號所命聲請人提供之如附件所示擔保物准以同額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登錄)公債八十六年度乙類第三期(A86403)債票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一四八六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擔保物,並以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一0七一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經本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五三號裁定准予變換提存物,聲請人變更以如附件之擔保物提存(九十一年度存字第四九八號),茲為配合主管機關推動無實體公債政策,亟需領回原實體公債,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蔡雅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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