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88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8,270元,應徵裁判費188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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