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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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45號原告己○○訴訟代理人 張仕融 律師被告庚○○被告辛○○被告乙○○
13弄被告丙○○
13弄被告丁○○
13弄被告戊○○
13弄上開四人之法定代理人甲○○
13弄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3月25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葉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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