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珮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漢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
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臺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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