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32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盧炳憲
被 告 黃月霞
張 黃月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0月23日上午9時40分,
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