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簡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321號
原   告  蔡振昌
被   告  吳黛琪
訴訟代理人  陳佳宜 律師
       郭群裕 律師
       林世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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