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952號
原告 陳洲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5,7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書記官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