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842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朝揚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05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朝揚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欄第5至6行應補充更正記載:「於民國112年5月15日在臉書【Ubereats熊貓foodpanda啦啦外送有無外送各式外送交易裝備買賣交易】社團中,以暱稱NgYa之名,透過Messenger私訊方式,向 李政廉 佯以5,200元之代價出售熊貓安全帽2頂」,及證據應補充:「 王心熙 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李朝揚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有多起詐欺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可見其素行不佳,竟仍不思以正當途徑得財,明知其無出售商品之真意,卻以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方式,詐得告訴人李政廉所匯款項,並用以清償被告其他債務,使告訴人未能依約取得購得商品之損失,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以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等情節,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本案被告詐得之債務利益5,200元,為本案之犯罪所得,既無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或有已實際賠償告訴人之情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併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安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0501號
被 告 李朝揚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朝揚因遺失擔任烤鴨店外送員向客戶收取貨款等款項新臺幣(下同)5,200元無法償還,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無出售商品之意,於民國112年5月15日透過臉書【Ubereats熊貓foodpanda啦啦外送有無外送各式外送交易裝備買賣交易】以暱稱NgYa之名,向李政廉佯以5,200元之代價出售熊貓安全帽2頂,致李政廉陷於錯誤,而依李朝揚指示於112年5月15日10時8分許,匯款5,200元至烤鴨店老闆指定還款之王心熙名下台新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用以清償李朝揚積欠烤鴨店之債務而得利。嗣李朝揚並未依約寄送上揭安全帽,經李政廉報警致王心熙上揭帳戶遭警示,始循線查獲。
二、案經李政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李朝揚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李政廉於警詢之指訴、告訴人李政廉提供之對話紀錄
㈢告發人兼證人王心熙於警詢之證述、告發人王心熙提供之對話紀錄、台新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㈣台新銀行帳戶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綜上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第2項詐欺得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檢 察 官李安蕣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日
書記官徐佩瑜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第2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解或已達成
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
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