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80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玉枝
吳文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萬3,2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