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44號原告 張順欽 被告 王建勝 上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字第49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鄧鈞豪
法官吳玟儒法官林鈺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