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0號原告 陳靜宜 被告 林文彥 上列被告林文彥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簡廷恩
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佑怡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