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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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7號聲請人 黃韋維 代理人 陳映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87號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10年7月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書記官駱映庭附表:111年度除字第5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承億輕旅股份有限公司105-NF-00000001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