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8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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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8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退伍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83號102年3月28日辯論終結原告 孫文賢
黃天生 蔡水泉 何明傳 李雄諦 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代表人 李翔宙 (司令)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邵智君
林忠海 蘇曉虹 被告國防部代表人 高華柱 (部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王治中 上列當事人間退伍金事件,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883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據上論結欄所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為無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應更正為「據上論結,依行政訴訟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蘇嫊娟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書記官蔡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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