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85號聲請人 葉家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杜開深間 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准予拍賣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二類謄本。
二、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三、表明相對人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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