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488號原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楊秀美 被告 鄭方良 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方良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389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8,3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書記官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