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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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481號原告允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豪 訴訟代理人 許雨時 上列原告與被告 侯凱偉 、 侯伯朱 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1,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81。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