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1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明軒選任辯護人陳忠鎣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090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黃麗文法官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