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97號聲請人錦忠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錦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一、二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4、4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邱明通┌───────────────────────────────────────────────────────┐│附表1:108年度司催字第4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錦忠旅行社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斗│108年5月31日│125,000元│UA024969│││1│余錦霞│六分行│││7││└─┴─────────┴─────────┴───────────┴─────────┴────────┴──┘┌───────────────────────────────────────────────────────┐│附表2:108年度司催字第4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錦忠旅行社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斗│108年6月15日│200,000元│UA025098│││1│余錦霞│六分行│││0││├─┼─────────┼─────────┼───────────┼─────────┼────────┼──┤│00│錦忠旅行社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斗│108年6月7日│300,000元│UA025096│││2│余錦霞│六分行│││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