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678號
債權人 黃弘忠
代理人 蕭啓訓 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蔣濟任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完整收據影本。(因原收據借款人蔣濟任簽名影印不完整)
㈡分紅利息人民幣70,000元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