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6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678號

債權人 黃弘忠

代理人 蕭啓訓 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蔣濟任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完整收據影本。(因原收據借款人蔣濟任簽名影印不完整)

㈡分紅利息人民幣70,000元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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