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677號
債權人 陳冠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博軒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14年6月16日〞?(請特定一日期。)
㈢提出事實理由欄所載付款558萬元之轉帳收據影本(並附有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