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苗簡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一○○號
原告苗栗市農會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己○○
丁○○戊○○丙○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十六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官伍偉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