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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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七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七八號刑事判決判處罰金一千元(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緩刑二年,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確定。查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於緩刑前即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復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以九十一年度竹北交簡字第二五六號刑事判決(聲請書載為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以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三八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核卷附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後,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聲請書誤載為第一款)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七八號判決關於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麗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