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八八九、五三八一號)及檢察官移
主文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涉犯搶奪罪等,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搶奪犯行之虞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茲被告另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應執行撤銷假釋殘刑有期徒刑四年十一日(業據檢察官發交執行,刑期自九十二年四月一日起算),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爰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麗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