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四年四月二十二日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核准假釋,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年十月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覆核無誤,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朱敏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玄鎮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