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七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公訴人所指被告二人涉有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互為告訴人之被告二人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當庭達成和解均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國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