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9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贈與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一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黃簡 不共同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贈與登記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丙○○、 黃簡不 間於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就如附表所示四筆土地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黃簡不應將如附表所示四筆土地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丙○○於民國八十五、六年間,以訴外人 黃茂輝 、 江陳苺 、 劉金財 簽發經其背書之支票及其本人簽發之本票五張,面額共新台幣(下同)七十萬元,向原告借得同額現金,惟各該支票及本票屆期均未獲兌現,被告丙○○因於八十七年七月一日另立金錢借用證書一紙交付原告,乃嗣後其仍未依約支付利息,亦未清償任何本金,經原告向嘉義縣梅山鄉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於八十八年七月五日調解成立,被告丙○○願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還清原告七十萬元,並自八十八年三月一日起每六個月攤還利息四萬二千元,利息一次未付視同全部到期,另先前之利息十七萬元,被告丙○○則應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還清,此一調解成立後,業經本院准予核定。
(二)原告惟恐被告丙○○脫產,先於八十八年七月二日向本院為假扣押之聲請,惟因作業疏誤,仍坐失先機,以致被告丙○○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四筆土地無償贈與被告即其妻黃簡不,並於同年九月十七日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因被告丙○○未依前揭調解內容支付第一期利息四萬二千元,原告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聲請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執字第八0六二號對被告丙○○所有如附表所示四筆土地及其上建號一八一號建物實施強制執行,經地政機關函復,原告始知被告丙○○已將如附表所四筆土地贈與並移轉登記為被告黃簡不所有。
(三)被告丙○○除如附表所示四筆土地及其上建號一八一號建物外,雖另有坐落嘉義縣○○鎮○○○段甘蔗崙小段四八一地號田面積二五八八平方公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同縣○○鄉○○○○段○○○○○號旱面積二七0一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四分之一、同段五七-五地號林面積一八四三平方公尺土地有權應有部分四分之一及同段五七-六地號林面積三八三一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四分之一,惟查:坐落嘉義縣○○鄉○○○○段五七-一、五七-五及五七-六地號土地均屬山坡地,共有情形複雜,根本乏人問津,且其目前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一百六十元,被告丙○○之應有部分合計僅值三十三萬五千元,尚不足完全清償其對原告所負債務。
至坐落嘉義縣○○鎮○○○段甘蔗崙小段四八一地號土地,其目前之公告現值雖為每平方公尺一千五百元,被告丙○○之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值一百九十四萬一千元,惟該土地存在有耕地三七五租約,且被告丙○○又以其應有部分二分之一為原告之妻江 郭秀秦 設定權利價值六十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在乏人願意買受及 江郭秀秦 之債權(含本金、利息及執行費用等)逐漸增加之下,原告之債權亦難獲得完全之滿足。可見,被告丙○○將如附表所示四筆土地無償贈與被告黃簡不,確已害及原告之債權。
(四)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如前所述,原告乃被告丙○○之債權人,被告丙○○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四筆土地贈與並移轉登記為被告黃簡不所有,已害及原告之債權,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三、證據:提出嘉義縣梅山鄉調解委員會八十八年民調字第五四號調解書、本院八十八年度全字第七八四號民事裁定、本院八十八年十月一日嘉院松民八十八執宇字第八0六二號囑託查封登記函、本院民事執行處八十八年十月五日嘉院松民執宇字第八0六二號通知、金錢借用證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收據各一件、支票三張、本票二張及土地登記謄本五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被告丙○○除如附表所示四筆土地外,另有坐落如附表所示四筆土地上建號一八一號之建物一棟、嘉義縣○○鎮○○○段甘蔗崙小段四八一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及同縣○○鄉○○○○段五七-一、五七-五、五七-六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其價值遠足以清償被告丙○○對原告所負債務,被告丙○○將如附表所示四筆土地無償贈與被告黃簡不,並未害及原告之債權,原告之請求,自非有理由。
三、證據:提出收據一件及土地登記謄本四件為證。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八十八年執字第八0六二號民事執行卷宗,並向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調取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申請資料。
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丙○○於八十五、六年間向伊借款七十萬元,逾期未還,經 伊聲 請嘉義縣梅山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被告丙○○同意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還清七十萬元借款,並自八十八年三月一日起每六個月支付利息四萬二千元,利息一期未付,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八十八年二月以前積欠之利息十七萬元,則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付清,該調解內容業經本院准予核定。嗣因被告丙○○未依前揭調解內容支付第一期利息,經伊聲請本院強制執行,發現被告丙○○已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四筆土地無償贈與並移轉於被告黃簡不,且於同年九月十七日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害及伊之債權,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伊得訴請撤銷被告丙○○、黃簡不間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並訴請被告黃簡不塗銷其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情,求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判決。
二、被告則以:被告丙○○除如附表所示四筆土地外,另有坐落如附表所示四筆土地上建號一八一號之建物一棟、嘉義縣○○鎮○○○段甘蔗崙小段四八一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及同縣○○鄉○○○○段五七-一、五七-五、五七-六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其價值遠足以清償被告丙○○對原告所負債務,原告之債權並未因被告丙○○將如附表所示四筆土地無償贈與被告黃簡不而受害,其本件請求,非有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嘉義縣梅山鄉調解委員會八十八年民調字第五四號調解書、本院八十八年度全字第七八四號民事裁定、本院八十八年十月一日嘉院松民八十八執宇字第八0六二號囑託查封登記函、本院民事執行處八十八年十月五日嘉院松民執宇字第八0六二號通知、金錢借用證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收據各一件、支票三張、本票二張及土地登記謄本五件為證,並經調閱本院八十八執字第八0六二號民事執行卷宗及向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調取如附表所示四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申請資料查明屬實。且被告對於被告丙○○確負欠原告前揭債務,暨被告丙○○確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四筆土地贈與並移轉登記與被告黃簡不等情,亦不加爭執。
四、被告雖辯稱:被告丙○○除如附表所示四筆土地外,另有坐落如附表所示四筆土地上建號一八一號之建物一棟、嘉義縣○○鎮○○○段甘蔗崙小段四八一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及同縣○○鄉○○○○段五七-一、五七-五、五七-六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其價值遠足以清償被告丙○○對原告所負債務,原告之債權並未因被告丙○○、黃簡不間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而受害等語,惟查:坐落嘉義縣○○鄉○○○○段○○○○○號旱面積二七0一平方公尺、同段五七-五地號林面積一八四三平方公尺及同段五七-六地號林面積三八三一平方公尺土地,均位於山坡地保育區內,目前之公告現值僅為每平方公尺一百六十元,被告丙○○之應有部分均為四分之一,其價值合計僅為三十三萬五千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又坐落嘉義縣○○鎮○○○段甘蔗崙小段四八一地號田面積二五八八平方公尺土地,被告丙○○之應有部分雖為二分之一,且目前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一千五百元,然該筆土地經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被告丙○○復以其應有部分為訴外人江郭秀秦設定權利價值六十萬元之普通抵押權,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憑。慮及江郭秀秦之抵押債權可能累積超過六十萬元甚多,且該筆土地因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在乏人問津之下,其售價亦可能遠低於公告現值,則被告丙○○所有該筆土地應有部分二分之一於換價之後,誠難認為必可滿足原告之債權。又坐落如附表所示四筆土地上建號一八一號之一棟建物,乃於五十二年六月十八日建築完成之木造加工廠,總面積為一三0.八四平方公尺,有建物登記謄本附於本院八十八年度執字第八0六二號民事執行卷內可稽,遑論該建物業已老舊,且屬造價不高之木造加工廠,即就該建物坐落如附表所示四筆土地上而言,倘不與如附表所示四筆土地合併拍賣,豈有人願以合理之價格出面應買﹖綜上所述,被告辯稱:被告丙○○另有四筆土地及一棟建物,原告之債權不虞受害等語,並無可採,原告之主張,則堪信為實在。
五、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項撤銷權之效力,不特及於債權行為,即物權行為亦無例外(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一七五0號判例參照)。如前所述,原告乃被告丙○○之債權人,被告丙○○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將如附表所示四筆土地贈與並移轉其所有權於被告黃簡不,已害及原告之債權,則原告於法定之一年期間內,訴請撤銷被告丙○○、黃簡不間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並訴請判命被告黃簡不將如附表所示四筆土地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自屬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凃春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王博昭附表┌──┬────────────────────────────────┬───────────┐│編號│不動產標示│備考│├──┼────────────────────────────────┼───────────┤│一│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建面積五四.三九平方公土地││├──┼────────────────────────────────┼───────────┤│二│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建面積十八.四二平方公尺土地││├──┼────────────────────────────────┼───────────┤│三│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建面積五十.六一平方公尺土地││├──┼────────────────────────────────┼───────────┤│四│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建面積十六.五八平方公尺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