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莊婷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許武龍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106年
度岡簡字第41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一○六年度岡簡字第四一七號
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之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
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
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
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第1、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撰寫答辯狀,須聲請法庭錄音以確
認內容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岡簡字第417號請求清償借款
事件當事人,且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規定;復據聲請
人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本件
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
保密之事項,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
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
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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