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更(一)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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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更(一)字第12號
抗 告 人 昌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霖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王金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
對於中華民國本院107年1月25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
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
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