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調字第115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被 告 廖允瑭 (起訴狀誤載為 廖允塘 )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之車禍發生地(侵權行為地)新北市中和區
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被告(起訴狀誤載為廖允塘
,惟依原告起訴狀所附證三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其上當事人姓名處被告所簽為廖允瑭,及本院依職權查詢
4597-YB車輛之所有權人亦為廖允瑭,顯見起訴狀被告之姓
名廖允塘顯為誤載,本院逕予更正為正確姓名)住所地係在
臺北市松山區,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可稽,均非本院管轄區域,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對兩造均較便利之
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書記官潘建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