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4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5日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713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9240號),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關於上開確定判決沒收之部分,核非減刑範圍,此部份自應受上開確定判決主文所載內容併予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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