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24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5年度重訴字第42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024,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6,7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書記官葉泰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