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89號聲請人即被告 甘信忠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100年度易字第87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甘信忠提出新臺幣叁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臺南市○○區○○里○○路○○○巷○號之住所或臺南市○○區○○街○○○號之居所及限制不得出境、出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甘信忠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5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