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55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裕銘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102年度偵字第2564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10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三國無双」商標圖樣之盜版遊戲光碟壹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5
649號被告陳裕銘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民國103年11月10日期滿。扣案之遊戲光碟1片,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亦分別規定甚明。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沒收與否,法院有裁量之權,為職權沒收主義,依義務沒收主義優先於職權沒收主義之法理,就同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及商標法第97條之案件,自應優先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為沒收之依據(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13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及商標法第97條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
2年度偵字第2564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103年11月10日期滿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又扣案之光碟1片,內含未經授權之「真三國無雙5Special」盜版遊戲軟體,係屬仿冒日商光榮股份有限公司「三國無双」商標圖樣之商品,業據被告供認在卷,核與告訴代理人 楊文華 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鑑識報告書、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影本、製造販賣暨授權契約書、露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查獲及勘驗相片附卷足稽,堪認上開扣案光碟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開說明,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本件聲請人雖誤引著作權法第98條作為聲請依據,惟因扣案之仿「三國無双」商標圖樣之盜版遊戲光碟1片,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已如前述,本院仍得自行援引首開規定裁定宣告沒收,不受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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