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84號上訴人彰化縣警察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就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4,614,3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2,9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月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