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重上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171號上訴人 郭芳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警察局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0年5月25日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100年5月25日對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提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慧法官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