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694號
聲請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
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
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
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
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
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審查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493
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73條
及第277條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惟綜觀聲請書內容
,均與聲請審查之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無涉,未見
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系爭規定之違憲情形,及聲請判決
之理由,核屬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呂太郎
大法官蔡宗珍
大法官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孫國慧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