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2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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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訴字第1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224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先駿 上訴人即被告 張宏祥 上列上訴人因誣告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宣判日期及製作日期關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宣判日期及製作日期記載為「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應係「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之顯然誤載,依上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王憲義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書記官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