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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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68號聲請人 簡華榆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書記官許清秋附件:
一、請聲請人提出目前工作之薪資單或在職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應包含公司名稱、公司負責人、公司地址及電話、工作職稱、工作期間等)。
二、請提出水電費通知、收據等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