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2號原告 彭玉貞 原告 張彩鈴 原告 張若榛 原告 張汶琳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黎瑞鳳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 律師
王彩又 律師 張淑美 律師被告 葉文燁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 律師
吳世敏 律師被告 林江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過失致人於死、肇事逃逸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被告所涉過失致死、肇事逃逸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45號判決駁回上訴,全案因而確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書記官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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