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0號原告寶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釧榮 原告金玉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余釧榮原告 余采緹 即 余信蓉 被告同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蘇懷遠 被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耀興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計新臺幣(下同)94,081,535元【計算式:
原告余采緹即余信蓉得增加之分配額47,061,009元+原告金玉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得增加之分配額47,020,526元=94,081,535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4,081,5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9,992元。
二、被告同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與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該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並依該資料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