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1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742號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陳炳彰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曾慶雲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書記官郭榮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