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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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上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上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上平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受刑人所犯罪名、情節、侵害法益,對於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罪│││││││├────────┼──────────┼──────────┼──────────┼──────────┤││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100年12月20日(即被│101年2月23日(即被│││犯罪日期│100年11月17日│害人或告訴人遭詐欺陷│害人或告訴人遭詐欺陷│101年2月24日││││於錯誤最終交付財物日│於錯誤最終交付財物日│││││為詐欺取財犯行行為終│為詐欺取財犯行行為終│││││了日,聲請書附表誤載│了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0年12月18日,應│為101年2月22日,應│││││予更正)│予更正)││├────────┼──────────┼──────────┼──────────┼──────────┤│││││││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693號等│第5693號等│第5693號等│第5693號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947│104年度上易字第1947│104年度上易字第1947│104年度上易字第1947││事實審││號│號│號│號││├────┼──────────┼──────────┼──────────┼──────────┤││判決日期│105年1月13日│105年1月13日│105年1月13日│105年1月13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947│104年度上易字第1947│104年度上易字第1947│104年度上易字第1947││判決││號│號│號│號││├────┼──────────┼──────────┼──────────┼──────────┤││判決│105年2月15日│105年2月15日│105年2月15日│105年2月15日│││確定日期│││││├───┴────┼──────────┴──────────┴──────────┴──────────┤│備註│1、編號1至7所示之罪,經法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2、編號9至15所示之罪,經本院108年度原訴字第7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編號│5│6│7│8│├────────┼──────────┼──────────┼──────────┼──────────┤│││││││罪名│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轉讓第三級毒品罪│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有期徒刑8月│││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2月26日│101年3月5日│101年3月5日│102年12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693號等│第5693號等│第5693號等│第25432號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947│104年度上易字第1947│104年度上易字第1947│105年度原訴字第78號││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5年1月13日│105年1月13日│105年1月13日│108年9月5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947│104年度上易字第1947│104年度上易字第1947│105年度原訴字第78號││判決││號│號│號│││├────┼──────────┼──────────┼──────────┼──────────┤││判決│105年2月15日│105年2月15日│105年2月15日│108年10月7日│││確定日期│││││└───┴────┴──────────┴──────────┴──────────┴──────────┘┌────────┬──────────┬──────────┬──────────┬──────────┐│編號│9│10│11│12│├────────┼──────────┼──────────┼──────────┼──────────┤│││││││罪名│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12月28日│103年1月3日│103年1月4日│103年1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3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3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3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5432號等│第25432號等│第25432號等│第25432號等│││││││├───┬────┼──────────┼──────────┼──────────┼──────────┤│││││││││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原訴字第78號│105年度原訴字第78號│105年度原訴字第78號│105年度原訴字第7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9月5日│108年9月5日│108年9月5日│108年9月5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原訴字第78號│105年度原訴字第78號│105年度原訴字第78號│105年度原訴字第78號││判決│││││││├────┼──────────┼──────────┼──────────┼──────────┤││判決│108年10月7日│108年10月7日│108年10月7日│108年10月7日│││確定日期│││││└───┴────┴──────────┴──────────┴──────────┴──────────┘┌────────┬──────────┬──────────┬──────────┐│編號│13│14│15│├────────┼──────────┼──────────┼──────────┤││││││罪名│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3年5月20日│103年5月20日│103年6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3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3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5432號等│第25432號等│第25432號等││││││├───┬────┼──────────┼──────────┼──────────┤││││││││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原訴字第78號│105年度原訴字第78號│105年度原訴字第7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9月5日│108年9月5日│108年9月5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原訴字第78號│105年度原訴字第78號│105年度原訴字第78號││判決││││││├────┼──────────┼──────────┼──────────┤││判決│108年10月7日│108年10月7日│108年10月7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