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460號上訴人 林士雯 被上訴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9,4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