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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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1號

原告 徐偉銘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李明峯 律師

吳毓容 律師

邱維琳 律師

許慈恬 律師

被告 徐信

徐勉榮

徐明新

徐獻金

徐秀桃

徐勉榕

黃徐碧珠

黃徐好

徐韶君

徐秉楠

徐素昭

徐蔓君

徐博政

張聰明

張有志

張有福

張博銘

張君萍

徐明良

徐崇棋

邱安治

邱進雄

邱其祥

邱金鶯

邱愛玉

張瑞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1,614元【計算式:151.94平方公尺×33,619元×1/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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