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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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1號
原告 徐偉銘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李明峯 律師
吳毓容 律師
邱維琳 律師
許慈恬 律師
被告 徐信
尤 邱愛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1,614元【計算式:151.94平方公尺×33,619元×1/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