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4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464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 律師
許瑞榮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12月12日執行羈押,至96年3月1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3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王炳梁法官李錦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