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7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伍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搶奪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之規定,於民國96年2月16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並未消滅,經本院訊問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當庭諭知應自96年5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陳明偉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