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38號原告 張鼎旺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王炳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素香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訴訟進行。
應補正事項:
苗栗縣○○鎮○○段766、767、1050、1052、1054、1056、106
4、1066、1067、1075、1076、1077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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