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消債補字第750號聲請人甲○○
樓之1代理人 蘇慶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
┌───────────────────────────┐│㈠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㈡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所得及收入清││單」,並應詳列下列:聲請前二年(即自95年11月至97年10││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按:97││年度之收入不得空白)│├───────────────────────────┤│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所得及收入清單」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㈣「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㈤聲請人配偶 林德芳 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